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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月14日『認識自己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談國民法官、遺囑、安養信託、監護等制度 』報導

2018-06-18

由現任大法官黃虹霞校友主講的認識自己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講座,報名踴躍,坐無虛席,大家聚精會神地聆聽,熱心地提問。主講人貼心的致贈提問與回答問題的校友紀念品,而且每位與會者均獲贈一張司法院「國民參與審判」的宣導資料夾。

 

前半段時間,虹霞法官先介紹目前司法院正在推動的國民法官制度。所謂「國民法官」,是指讓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形成的過程。依據外國實施國民參與審判經驗顯示,國民加入參與審判不僅會使司法審判更透明,且由於來自不同社會階層、出身背景,擁有不同生活經歷的國民,得以直接在法院形成判決過程中,提供他們寶貴的生活經驗、法律感情,及不同的價值觀,讓司法專業社群藉由國民的參與,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這樣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進而提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

 

放眼世界各國,已有許多法制先進國家採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如依「國民與法官分工」的方式區分,由參與審判國民專責獨立進行事實認定,法官專責法律適用,彼此分工的,叫「陪審制」;法官與參與審判國民一起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為「參審制」。採行陪審審理方式者,通常是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國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國民即解除審判職務;採參審制者,則通常賦予參與審判國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

我國未來推動的是採混合制,目前初步規劃草案的方向略以:

  1. (一)    法案名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
  2. (二)    人選決定部分:初步規劃參考英美陪審制,採逐案隨機抽選出參與審判國民方式,確保來自社會各階層的廣泛性參與。
  3. (三)    參與審判案件部分:以適用重罪與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案件為原則。
  4. (四)    參與範圍部分:參考歐陸及日本等國之參審模式,讓國民全程參與認定罪責與量刑程序,使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納入廣受社會大眾關注的個案量刑判斷中,真正實現國民深度參與的精神。
  5. (五)    參與權限部分:參與審判國民與法官有相同表決權,亦即審判過程中原則與法官有相同職權。

以上內容取自司法院網站,有興趣的校友可以上網站進一步了解內容。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草案

http://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Promoted/Preliminarydraftexplanation

 

後半段時間虹霞法官說明遺囑及相關年老議題。茲整理部分內容略述如下,有興趣的校友可參考相關法條進一步瞭解。

<要不要立遺屬?>

大法官引用周有光先生(漢語拼音發明人,享年111歲)在長壽者五個建議中所提「不立遺囑、家庭和睦」,若不立遺囑,則依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分配遺產(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定之。若無法定繼承人,則歸屬國庫。(民法第1138條)。

<怎樣立遺囑>

有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主講人推薦密封遺囑最好使用。除自書遺囑,其它方式均須見證人(民法1223條對見證人有資格限制),而遺囑內容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範圍內,得以遺屬自由處分財產。特留分為法律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度保障(民法1223條)。

<遺囑執行>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1209條),若無指定,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由親屬會議指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1211條)

<監護、意定監護>

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人,本人、特定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得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代理執行財產管理運用)。(民法第14條第1項)

<安養信託>

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他人(或信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方式包括把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或不把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例如把存摺、印章交給信託人)

<繼承還是不繼承>

繼承不只是繼承權利,還包括債務。民國2009年,把法定的繼承責任改成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1148條第2項)

例如,假設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為100萬,但負債為300萬,繼承人就算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他只需要在繼承所得的限度內(100萬),負債務的清償責任。

 

<離婚配偶對原配偶之退休金有何權利?>

參考2018.7.1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資遣法第82條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法第83條。

 

演講結束大家與黃虹霞大法官合影。(文:方一菁 圖:朱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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