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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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校友會章程

78 年 9 月 9日 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78 年12月 6日 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42888 號核備
83 年12月11日 經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5 年12月 8日 經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6 年12月 7日 經本會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5年12月3日 經本會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附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校友會」,英文名稱為
  ALUMNI ASSOCIATION OF TAIPEI FIRST GIRLS HIGH SCHOOL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校友情誼,增進與母校之聯繫,促進文化交流與合作,
  服務社會與國家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6個縣市之區域為組
  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校友自我成長與聯誼事項。
   二.與母校加強聯繫事項。
   三.對母校就學學生之服務事項。
   四.協助政府促進文化交流事項。
   五.其他有關服務社會與國家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設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6個縣市之區域
  同本會宗旨、畢業或曾肄業於北一女者(含補校及分部初、高中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
  員。具有上開資格而設籍外縣市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
  助會員無上開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
  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廿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另設候補理
  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
  任之,各以得票之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其名次以得票
  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
  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副會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理
  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
  前項選舉經理事會通過得採用通訊選舉。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
  數多數者為當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連
  記法選任之,會長、副會長之當選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最多者為
  會長,次多者為副會長。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
  故不能執行任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議決理事、會長或副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但無給職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顧問五人(均為義務職),其
  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
  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 200 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 500 元。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 10 , 000 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
  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
  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
  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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