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校友會章程
78 年 9 月 9日 | 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78 年12月 6日 | 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42888 號核備 |
83 年12月11日 | 經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85 年12月 8日 | 經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86 年12月 7日 | 經本會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105年12月3日 | 經本會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校友會」,英文名稱為 |
ALUMNI ASSOCIATION OF TAIPEI FIRST GIRLS HIGH SCHOOL |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以聯絡校友情誼,增進與母校之聯繫,促進文化交流與合作, |
服務社會與國家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6個縣市之區域為組 |
織區域。 |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舉辦校友自我成長與聯誼事項。 | |
二.與母校加強聯繫事項。 | |
三.對母校就學學生之服務事項。 | |
四.協助政府促進文化交流事項。 | |
五.其他有關服務社會與國家之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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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設籍於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6個縣市之區域贊 |
同本會宗旨、畢業或曾肄業於北一女者(含補校及分部初、高中) | |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 | |
員。具有上開資格而設籍外縣市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 |
第八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 | |
議予以除名。 | |
第九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十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一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 |
助會員無上開權利。 | |
第十三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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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 |
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
第十六條 | 本會設理事廿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另設候補理 |
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 | |
任之,各以得票之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其名次以得票 | |
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 | |
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副會長之連任,以一 | |
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理 | |
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 | |
前項選舉經理事會通過得採用通訊選舉。 |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 |
數多數者為當選。 |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連 |
記法選任之,會長、副會長之當選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最多者為 | |
會長,次多者為副會長。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 | |
故不能執行任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 |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
事會主席。 | |
第二十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 |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 |
四.議決理事、會長或副會長之辭職。 | |
五.聘免工作人員。 | |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
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但無給職不在此限。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顧問五人(均為義務職),其 |
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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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 | |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三十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
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二.會員之除名。 |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
四.財產之處分。 | |
五.團體之解散。 |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 |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 |
意行之。 | |
第三十二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 |
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備查。 | |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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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 200 元。 | |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 500 元。 | |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 10 , 000 元。 | |
四.事業費。 | |
五.會員捐款。 | |
六.委託收益。 | |
七.基金及其孳息。 | |
八.其他收入。 |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 |
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 | |
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 | |
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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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九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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